違約金過高,可請求法院酌減 按被告與原告立○公司間之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第9 條(違約之處罰)第1 項第1 款約定:委託人如有於簽立書面買 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應支付委託銷售總價4%的服務報酬予受託人(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原告 立○公司依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第9 條約定,請求以委託銷 售總價3,510 萬元之4%的服務報酬計算之違約金140 萬4,00 0 元,尚非無據 按民法第252 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 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故約定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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