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公司與當事人間仲介服務生有糾紛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之規定,旨在促使企 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且該條係規定 :「依本法所提之訴」,並非規定:「依前條所提之訴訟 」,自難解為僅限於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同法第50條所提起之 訴,始得為之,是以當事人提起之訴訟,倘係消費者與企業 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生爭議之法律關係,而依消費者 保護法之規定起訴者,無論係由消費者團體或由消費者個人 提起,均有該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之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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