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房屋面積減少,賠償的基準 被上訴人係以705 萬元之價格購買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本件被上訴人因王圓安告知其錯誤室內面積資訊,使其誤認系爭不動產之室 內面積達79.97平方公尺,而實際室內面積僅71.091平方公 尺,另8.879平方公尺則係屬於「小公」之面積,是堪認被 上訴人所爭執者無關土地面積之減損,僅上開8.879平方公 尺係屬系爭不動產「建物部分」之室內面積或「小公」之差 別,故計算其損害時,應先以被上訴人購買之價格705萬元,扣除土地之交易價值,再計算建物部分被上訴人因其專有 之室內面積減少所生之損害,方屬合理。再查,系爭不動產 之土地權利面積為19.194平方公尺,其土地公告現值為9萬 5611元(見本院卷第99-100頁),參酌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 訊網公告之統計表,99年度新北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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