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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出賣人有提出鄰地租約及租金收據的義務,亦屬買賣契約的附隨義務,買受人不能解除契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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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出賣人有提出鄰地租約及租金收據的義務,亦屬買賣契約的附隨義務,買受人不能解除契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 按依債之關係發展歷程中所生之義務分析之,可分為主給付 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及不真正義務。所謂主給付義 務係指債之關係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債之關係(尤其 是契約)類型之基本義務(債之關係之要素),例如買賣契 約,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及移轉其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負支付價金之義務。與主給付義務具密切關係者,為從給付 義務,其功能在於使主給付義務獲得滿足;其發生原因有基於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及契約之補充解釋者。從給付義務在雙務契約上,一方之從給付義務與他 方之給付,是否立於對待給付之關係,應視其對契約之目的之達成是否必要而定。又從給付義務之債務不履行,債權人 得否解除契約亦應依此標準判斷。所謂附隨義務,乃為輔助 實現債權人利益所生之附隨義務:如保管、通知、協力、說 明、不作為等義務及為維護相對人之人身及財產上利益所生 之附隨義務即保護義務。若可由契約內容之解釋得出該契約 中應有如此之附隨義務者,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即應履行該項 附隨義務,並不以明文定於契約中為必要。附隨義務原則上 非屬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及亦不能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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