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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契約審閱權,該部分約定無效  
違反契約審閱權,該部分約定無效
系爭委託銷售契約雖由李樹益在「契約審閱權」欄內「委託 人已詳閱並充分瞭解本契約內容,無須三日以上審閱期,本 約簽定後,確認即生契約效力無誤」項下簽名(見本院卷第 140頁),惟按定型化契約條款,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 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按其
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此觀諸民法第247 條之1第3款、第4款之規定即明。
本件萬○公司提供之定型 化契約中,加註消費者自願拋棄契約審閱權之條款,顯與民 法第247條之1第3款、第4款規範之情形相符,如有顯失公平 情事,該條款即屬無效。查本件李○益簽署系爭委託銷售契 約書係應證人謝○青臨時之要求,業如前述。萬○公司雖主 張李樹益基於價格因素、急售求現或其他考量確認無需審閱 期間;簽訂時李○益向其要求更改本件仲介費用報酬收取計 算方式,足見李○益於簽訂系爭委託銷售契約書時,已有詳 閱該契約書內所列之重要條款內容云云,惟系爭變更同意書 中關於服務報酬之計算方式係經兩造個別磋商而議定,自非 定型化契約約款,核與系爭委託銷售契約中委託銷售期間、 服務報酬、委託人之義務、受託人之義務、違約之處罰等條
款係定型化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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