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告知房屋是經由法拍取得,是否屬隱匿應公開資訊、欺瞞消費者
|
|
|
未告知房屋是經由法拍取得,是否屬隱匿應公開資訊、欺瞞消費者 查上訴人主張廖偉均及陳淑梅於95年4月25日參與第 三次減價拍賣,並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對數次拍賣而 無人應買之中古屋,焉能不起疑,且在95年4月29即出 賣予施益群,並於95年6月7日過戶移轉予施益群前之95 年5月8日由廖偉均先移轉持分予陳淑梅,因而將取得原 因由「拍賣」漂白為「買賣」,彼等不惜浪費過戶之相 關程序及費用,涉及隱瞞公開資訊,有欺瞞銀行取得高 額貸款及欺害消費者之嫌云云。 惟查法院拍賣不動產 數次拍賣無人應買所在多有,其原因不一,大多與經濟 景氣與房屋本身市價評估有關,已難認廖偉均及陳淑梅 當能立即對系爭房屋有無非自然身故事件之非一般常態 事由起疑,又查所謂「法拍屋」亦係依法院正當管道取 得,且在經濟景氣時,「法拍屋」亦為不動產交易之熱 門商品。是以市場交易價格之形成係由價格日期當時之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