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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已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出賣的共有人與第三人間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亦不影響被上訴人行使優先承購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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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已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出賣的共有人與第三人間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亦不影響被上訴人行使優先承購權的效力 另部分共有人與第三人間就出賣其土地應有部分或共有土地之買賣契約已合法存在,於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後,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者,該「合意解除」既在他共有人行使其優先承購之形成權之後,對於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自不生影響。本件上訴人與徐漢龍所簽訂之系爭買賣契約,並非無效,為其不爭執,其在被上訴人行使優先承購權之後,再於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以有派下員主張優先承買權為由, 與徐漢龍合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對於被上訴人行使優先承購權 之效力,及所形成其與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成立之買賣契約,自不 生影響。而於被上訴人合法行使優先承購權後,因無其他共有人 合法優先承購,在兩造間即形成以與系爭買賣契約同樣條件為內 容之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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