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有無先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以方便買方貸款之的協力義務,應依契約約定內容觀察 系爭契約第三條第二款約定:「尾款二億三千一百萬元整,俟辦妥產權移轉及抵押 權設定予貸款銀行登記後,由貸款銀行直接撥付乙方(指被上訴人),惟付款日期最遲應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完成,若貸款額度不足部分,則甲方(指上訴人)需負責於產權移轉過戶前以現金補足。」第四條約定:「前條第二款尾款金額,甲方擬以 本買賣標的物向銀行辦理貸款撥付,為維護乙方權益,甲方應於本約成立同時,即洽請銀行同時配合放貸,並應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前交付貸款銀行出具之『撥款委託書』及『承諾書』予乙方,乙方再將過戶所需之一切文件交付乙方委託之代理人。」其中第三條第二款約定,乃關於系爭價金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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