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買方對法定空地有無約定專用權,未向管委會查詢使用權源及狀態,對賣方不履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受有損害,不負與有過失責任
|
|
|
買方對法定空地有無約定專用權,未向管委會查詢使用權源及狀態,對賣方不履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受有損害,不負與有過失責任 按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供營業 使用;約定專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非經載明於規約 者,不生效力;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如 規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等),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 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但書、第23條第2項第1款、 第24條第1項、第35條固有明文。惟觀諸上開規定之立法 理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旨在維護公共安全,第23 條在規範住戶規約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自訂,並不得違反法 令,及非經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之事項,第24條則明定區 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繼受前區分所有人權利義務,以維護 區分所有關係之一貫性,第35條係明定與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