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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不依約辦理銀行貸款,亦不給付期款,賣方催告後解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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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不依約辦理銀行貸款,亦不給付期款,賣方催告後解約合法 按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僅係法律所認解除權之一種。如契約當事人間,自行約定解除契約原因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亦非法所不許。查依兩造所簽訂之系爭房屋買賣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及土地買賣契約第四條、第五條關於付款條件、貸款方式之約定,第六期款應於核發使用執照日起第三十天給付;倘因買方貸款條件不符合,致不能核貸或無法如數貸足及買方中途改變主意,自願不貸或未能如期協辦或主動向核貸金融機構拒絕貸款者,視為放棄貸款,則其原欲貸款部分之價款應於賣方通知後,七日內以現金一次向賣方繳清,否則即係違約。依該文義,似已約明陳捷圻等未於委辦貸款期限內辦理貸款,即視為放棄辦理貸款,應於賣方通知後七日內以現金一次付清。又系爭房屋買賣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二 項載明:「買方違反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六項及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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