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交付氯離子檢測報告書,是買賣契約的附隨義務,非主給付義務 依系爭買賣契約,出賣人即上訴人所負之主給付義務為交付系爭不動產並移轉其所有權,至上訴人 依系爭買賣契約書第15條第6項「乙方(即上訴人)最遲應 於用印時交付幅射及氯離檢測報告書」之約定(見原審卷一 第14頁),雖負有交付氯離子檢測報告書之義務,惟該約定 之功能僅在確認系爭房屋之建材有無含氯離子、氯離子含量 是否超過國家標準,核其性質應屬系爭買賣契約之附隨義務 ,而非主給付義務。準此,系爭買賣契約第11條第3項後段 約定:「如乙方(即上訴人)毀約不賣或給付不能或不為給 付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甲方(被上訴人)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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