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買方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賣方可請求抵銷買方使用上的利益 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 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為民法第259條第3款所 明定。系爭房屋混凝土氯離子超過標準值對建物之建築結構 、安全性等有所影響,客觀上固不適合居住或使用,惟被上 訴人自受領系爭房屋後有懸掛招牌供作經營直銷公司,有照 片可稽(見原審卷二第189頁;本院卷一第127頁),而得認 定被上訴人實際上有就系爭房屋予以使用;參以被上訴人與 訴外人鄭○燊於100年4月20日與新○風美術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新○風公司)法定代理人沈○發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書, 約定租期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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