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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信託的讓與擔保關係,讓與人或經其同意的人占有供擔保之物,依占有連鎖之關係取得占有之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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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信託的讓與擔保關係,讓與人或經其同意的人占有供擔保之物,依占有連鎖之關係取得占有之權源 按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而使 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者, 為信託的讓與擔保,債務人如不依約清償債務,債權人得將 擔保物變賣或估價,而就該價金受清償(最高法院70年台上 字第 104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 保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 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之信託的讓與擔保,而約定債務 清償期間者,雖不能認其為無效,但擔保物所有權之移轉, 既僅以擔保債務清還為目的,即不能祇以債務人逾期未曾清 還所負債務,債權人即可取得擔保物之所有權,仍應履行變 賣擔保物或協議估價,債權人就其價金受償或承受之程序, 庶免其迴避民法第873條第2項禁止之規定(最高法院85年台 上字第279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信託的讓與擔保,在對外 關係,受讓人就供擔保之物雖已取得完全之所有權,但在內 部關係,對於讓與人,仍僅得以擔保權人之資格,在擔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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