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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連鎖 按受所有人交付並允其移轉占有之人,將其直接占有移轉予 第三人,該第三人得超越債之相對性,向所有人主張其為有 權占有,此占有連鎖之法理,為實務所採認。 ,訴外人陳○美既向郭陳梅價購取得系爭6樓之占有, 自得依買賣關係對郭陳○主張有權占有系爭6樓。而陳守美 再將系爭6樓出賣於湯○根,湯○根本於買受人地位,亦得 基於買賣契約對陳○美主張有權占有系爭6樓。因此,陳守 美、湯朝根先後占有系爭6樓房屋,已構成占有之連鎖,依 前揭說明,湯○根即得對郭陳○主張有權占有,郭陳梅不得 以湯○根無權占有系爭6樓為由,請求遷讓返還房屋。而上 訴人係郭陳○之繼承人,被上訴人湯○金亦為湯○根之繼承 人,渠等各自概括承受其被繼承人之權利及義務,則上訴人 承受郭陳○之義務,自不得訴請承受湯○根權利之被上訴人 湯○金,遷讓返還系爭6樓房屋。 然按上訴 人以無權占有為原因,提起返還所有物之訴,被上訴人以非 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固應就其占有權源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惟受訴法院於具體個案決定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 書所揭公平原則,以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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