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可以原租金為計算基準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 第179條著有規定。又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繼續占用租 賃標的物,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出租人因而受有不 能使用收益之損害,顯亦侵害出租人之權利,此亦為社會通 常之觀念(最高法院著有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系爭租約業經上訴人合法終止,既如前陳,則被上 訴人迄仍繼續占有系爭房屋,並未騰空返還被上訴人,即屬 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上訴人受有相當租金之損害, 自應償還相當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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