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雄收受中山分局通知書,載明案由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罪名,如到案說明是否會被移送地檢署偵辦?如不到案說明有何後果?能否聘律師陪同到案說明? 解析:(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檢察官核發拘票』。因此經通知到場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於警方詢問完畢後即予以飭回。但如所犯情節重大,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分局得視案情報請檢察官處理,並隨案將人及相關卷證移送檢察官偵辦,就本件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尚不致於隨卷移送檢察官偵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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