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核定房屋的交易價額 次查系爭房屋係於民國82年4 月2 日就其主要建材鋼筋混凝 土辦理保存登記,其構造別為鋼筋混凝土建物,面積合計為 77 .7 平方公尺等情,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而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 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之一,然其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 相當,是法院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 位置、面積、結構、新舊等資料以茲審認,基此,本院參酌99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 單價表」所列鋼筋混凝土造第9 層建物之重建標準單價上下 限平均價額為每平方公尺24,600元,及依「臺北市地價調查 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所列鋼筋混凝土之 耐用年數為60年,每年折舊率1.5%,計算系爭房屋於本件10 2 年7 月起訴時約已屋齡20年之現值,即應減除已折舊部分 ,故系爭建物計算現值,應減除折舊率30% (1.5%×20年= 30% ),而以標準單價之70% 計算,據此,系爭房屋現值單 價應為每平方公尺17 ,220 元(不含裝潢、照明設備及土地 價格)(24,600×70% =17,220),本院復參照系爭房屋之 構造、面積、屋齡等,認每平方公尺17,220元當可作為系爭 房屋之交易價格參考,而系爭房屋之面積為77.7平方公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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