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十八:對於債務人的薪資能否查封執行,金額多少? 答:債務人的財產為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因此,債權人可對債務人名下所有的財產,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前述債 務人的財產,範圍包括不動產、動產、權利、對第三人的債權。因此債務人上班對公司、行號、機關可獲得的薪資,債權人當然可以 將之列為執行的標的。現行法院扣押債務人的薪水金額為每月薪津、薪俸的三分之一,而薪津、薪俸包括各種津貼、獎金、補助金, 獎金則包括工作、年終、考核、績效等獎金、紅利。 法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方法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