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無因性 所謂「物權無因性」,是指物權行為不受其發生原因的債權所拘束,如債權原因有不成立、無效,亦不影響物權關係的存在,僅係因債權原因有不成立、無效,致物權無法保有時,債權人可以本於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舉例言之,如因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而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即係本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此債權契約,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此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已移轉登記到買受人或其指定登記的第三人名下,但其後不動產買賣契約遭解除,買受人所有不動產所有權的債權原因已不存在,出賣人可本於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買受人返還該不動產。 又買受人雖因買賣、拍賣、贈與或其他債權原因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但是其前手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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