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法律文章
■案件委託
■會員管理
■心靈饗宴
■詩詞賞析
■回到首頁
專欄文章
強制執行實務
不動產訴訟
互助會停看聽
公平交易法
公同共有
公寓大廈
公寓大廈裁判選輯
夫妻婚姻
卡奴債 務清理
本票訴訟
本票債權教室
民事程序實務
民事訴訟法教室
民法- 車禍賠償
仲介
刑事官司
刑事官司案例- 妨害家庭罪
刑事訴訟法教室
刑事訴訟實務
各式契約範本
地上權
如何打民事官司
行政訴訟
車禍處理
車禍處理須知
使用票據法則
房地糾紛
房地產裁判選輯
房地產訴訟實務
承攬
抵押權訴訟
拆屋還地訴訟
法拍看招
法律名詞
金錢債務實務
附隨義務
保證必看
挑戰民事官司
看報紙學法律
借名登記
租賃訴訟
租賃須知
討債訴狀
停車位
停車位裁判選輯
假扣押假處分
區分所有人會議
國家賠償
婚姻官司看招
清償借款訴訟
清償繼承債務
票據權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勞工退休金問題
勞資爭議訴訟
給付工程款訴訟
給付委任報酬
給付保險金訴訟
給付票款訴訟
訴狀範例
買賣訴訟
債務人異議之訴
債權債務
塗銷預告登記
損害賠償訴訟
賃務人異議之訴
撤銷仲裁判斷
認識刑事訴訟
確認通行權
談抵押權
遷讓房屋訴訟
親子身分訴訟
遺產繼承訴訟
優先承買權
繼承實務
認定地上權成立目的已不存在的基準
認定地上權成立目的已不存在的基準
系爭地上權暨係供建築房屋居住使用之目的, 且現仍為林為隆之繼承人即被告林正義一家人居住,此為兩 造所不爭執,則不論系爭地上物之建材為何,地上權之目的 並未變更;再以立法目的之利益衡量而論,民法第833條之1之規定係以溯及既往之方式,進行物權關係調整,以實現轉 型正義,對於現狀之存在秩序,應給予一定程度之尊重,並 提供過渡期間緩衝,故除非土地現狀已經閒置,或其使用方 式根本逸脫地上權之原來目的(如由建築物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
會員管理
注意:
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謝心味法律服務網
地 址:台北市和平東路1段55巷1弄4號19F
電 話:(02)3393-1269 傳真:(02)3393-1291
手機付費電話諮詢
e-mail:
lin04751@ms63.hinet.net
資料提供:謝心味律師 網站設計:
永然法網
.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