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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無法依移轉執行命令自第三人獲得給付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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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二十二、債權人無法依移轉執行命令自第三人獲得給付時,該怎麼辦﹖ 答:債權人取得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後,可能因債務人喪失權利,如債務人離職,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則債權人無法依移轉命令自第三人獲得給付或僅獲得部分給付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該移轉命令失去效力,債權人可聲請對債務人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也就是說,未獲清償的金額,仍屬債務人積欠債權人,與第三人無關。此時,債權人如無法發現債務人有財產可以供執行,則於聲請續行執行狀中,檢附原執行名義正本,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証以結案。
問二十三、第三人收到二份法院對債務人的扣押命令時,該怎麼辦﹖ 答: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如為薪資,如果被其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第三人於收到法院核發的收取或支付轉給的執行命令後,在債權人收取該金錢或交付於法院前,又收到法院另一份扣押命令,而且該扣押命令所扣押的金錢全額超過債務人的金錢債權未受扣押部分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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