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如為薪資,如果被其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第三人於收到法院核發的收取或支付轉給的執行命令後,在債權人收取該金錢或交付於法院前,又收到法院另一份扣押命令,而且該扣押命令所扣押的金錢全額超過債務人的金錢債權未受扣押部分,第三人仍依第一份扣押的執行命令所載明金額交付於該法院,如已交付,則應向發第二份扣押命令的法院陳明該事情。前述說明,僅限於第三人係收到法院所發的收取或支付轉給執行命令,才有適用,對於移轉命令則不適用。因為第三人收到法院所發的移轉命令時,在移轉命令所載的金額範圍,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其後法院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