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事實及理由,於原告方面,應就本件訴訟所要主張的事實、証據、法律方面提出攻擊方法,於法院為審理後,本於法的確信,獲得勝訴的判決。於被告方面,則對原告所主張的事實、証據、法律方面,檢具相關事証提出防禦方法,以求得法院為「原告之訴駁回」的有利判決。 攻擊、防禦方法,則係就訴訟進行中,依舉証責任分配原則,由原告、被告依所提証據資料為攻擊、防禦方法轉換,是隨訴訟程序的進展,呈現浮動的狀態。雖然原告為求勝訴判決以所提出的証據資料大部分可界定為攻擊方法,被告為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所提出的証據資料大部分可界定是防禦方法,但並非全部是如此。正解是主張有利於一方所提的証據資料是攻擊方法,而對造為否定該攻擊方法的証明力,所提的証據資料是防禦方法,因此,原告所提的証據方法可能是防禦方法,而被告所提的是攻擊方法,不可不辨。 法院方面對原告、被告對該訴訟事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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