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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李四對趙五請求清償債務的訴訟,給付一百萬元與法定遲延利息,但是地院僅判決趙五應給付30 萬,李四對敗訴的70萬元不服要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狀要注意那些事項? 答: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就給付之訴的原告而言,有全部勝訴、部分勝訴、全部敗訴。 原告、被告僅能針對遭法院判決敗訴的部分,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而為就敗訴的一方,究竟是對敗訴的全部或部分提出上訴,必需在上訴聲明狀載明清楚,此部分涉及,如訴訟標的金(價)額要載明,以供法院計算上訴裁判費;同時,相對應的是,依訴訟標的金額載明上訴聲明不服的範圍,以及如何廢棄改判。如果不知金額多少(如被告全部敗訴),則可向承審股書記官詢明,法院核定的原告起訴金額多少,以作為計算繳納的依據; 有的被告為拖延時間或晚繳裁判費,於訴訟策略上,會於訴訟費用金額欄載明「核定後補」,等到法院裁定補繳裁判費,在裁定期限內才繳納。需注意的是,如於提出聲明上訴狀時同時附上委任律師為二審訴訟代理人的委任狀,則必須同時繳納裁判費,不能有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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