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雄因偽造文書罪,遭建宏提出告訴,於檢察官偵訊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以維護己身權益。 解析:(一) 檢察官對被告偵訊時,首先應訊問被告的性別、身分字號、住居所 ,即為﹁人別﹂訊問。其後再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檢察官應對被告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等法律規定。於法院審理時亦應進行此程序。此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程序受告知及聽聞的權利,為行使防禦的基本前提,如法院未踐行此告知程序,其審判程序即有重大瑕疵,難稱適法。最高法院曾以此撤銷原審判決之例。 (二) 於刑事案件為維護一己權益,以免因言語賈禍,遭[一言入公門,九牛拖不出]的結果,應訊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不清楚或記憶模糊,不可匆忙應對,並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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