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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要一起為原告進行訴訟嗎?論共同訴訟的主觀訴的合併  

案例: 趙四的父親趙一生前將不動產出租於王五,於趙一死亡後,成為遺產,由趙二、趙三、趙四繼承,嗣後租約到期,王五未再續租,又繼續占有使用該房屋,也未交還該房屋,趙四可以單獨提起遷讓房屋的訴訟嗎?對王五除了要遷讓房屋的訴訟請求外,如果還要對王五訴訟請求無權占有期間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趙四可以單獨為原告?或是要連同趙二、趙三為原告提出訴訟才可以?
答: 民事訴訟的主體,有原告、被告之分。原告、被告各為一人,此為訴訟的基本型態; 如果原告或被告的一方或雙方,涉及多數人時,即為共同訴訟型態。原告或被告要以何人提出或為對象,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係以實體法的規定加以認定。遺產未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對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及其他的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條第3項),因此,公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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