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但是因為無法查得債滿務人名下的財產,或者進行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後的價金無法足夠清償債權人的債權金額,或是債權人根本連一毛錢都拿不到,債權人取得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証後,一直無法發現債務人的財產,亦應於該債權憑証所由發生的債權消滅時效內,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免債務人為時效消滅的抗辯拒不給付。 債務人可以換發債權憑証聲請狀為強制執行方式,而且於聲請狀中陳明無法查得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此一來,法院可逕行再核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証以終結該執行案。 債權人取得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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