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趙四向王五租屋,於租期中,未給付租金,遭王五終止租約,王五提出遷讓房屋、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訴訟,一審法院判決王五遷讓房屋請求全部勝訴,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部分勝訴,趙四對敗訴部分,則全部提出上訴,於開庭時,承審法官表示兩造是否同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証據,為何此有程序? 答:一審法院原則上是採獨任制,承審法官即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院,由承審法官為法院所為的裁判。獨任制的法官所進行的訴訟程序,並無準備程序,每次庭期均為言詞辯論程序,法官於調查証據完畢,當事人無任何証據需加以調查,且事証明確後,即可為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定宣判期日。 司法官訓練所剛結訓分發未滿一年的候補法官,司法院為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與避免奶嘴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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