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法院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証後,該債權憑証所表彰的債權,因開始執行而中斷的時效,即由此重新起算。至於債權憑証的請求權消滅時效多久,則依其原來權利的性質加以決定其長短。如債權人原本係拿給付租金的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因給付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五年,則債權憑証的時效亦為五年。 但是應注意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即執行名義為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其所確定的請求權,如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則因時效中斷而重行起的時效期變為五年。何者為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於相關法律中有此規定的文句者屬之,如支付命令、法院的和解、調解筆錄、鄉鎮市區調解會調解成立經送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仲裁人的判斷書等。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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