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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訴的變更為何- 我變、變、變。 案例:趙一、二、三分別共有的房子委託豪邁不動產經紀公司出售,但仲介費用僅由趙一、趙二支付,趙三不支付,豪邁不動產經紀公司已斡旋王五購買該不動產且移轉所有權登記,但事後趙一、趙二發現豪邁不動產經紀公司以無人出價要求伊等降低委託價以售,然在降價前已有張四以委託價簽立斡旋金契約書,豪邁不動產經紀公司要求伊等降價係配合王五出價,主張有民法第571條情事,請求豪邁不動產經紀公司返還其給付的仲介費用,一審判決豪邁不動產經紀公司應返還趙一、趙二給付仲介費用。豪邁不動產經紀公司上訴二審,其委任的律師主張,仲介費用為不可分,需以全體委託人為請求主體,請求返還仲介費用,趙三未一併為原告請求有當事人不適格為由,請求廢棄一審判決,趙一、趙二乃為變更起訴為豪邁不動產經紀公司應返還○○○(即仲介費用)於趙一、趙二與趙三。 答:原告的起訴狀經法院送達給被告後,為了維護被告訴訟防禦權的行使,,除非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56條情形,否則原告不能任意為訴的變更或追加,但是訴訟程序是浮動的,如原來請求的標的於法已給付不能,則應變更訴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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