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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債權存在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構成刑責?  
答: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係指所有人提供抵押物,與債權人訂立在一定金額的限度內,擔保現在已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此種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除訂約時已發生的債權外,即將來發生的債權,在約定限額的範圍內,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雖然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已發生的債權,因清償或其他事由而減少或消滅,原訂立的抵押契約依然有效,嗣後在存續期間內陸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仍得對抵押物行使權利。縱使如嗣後所擔保的債權並未發生,亦僅是債權人不得就未發生的債權實行抵押權而已,抵押人於存續期間屆滿前,不得任意終止契約,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因為債務人的財產為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有設定抵押權將影響債權人的清償。如果債務人係因為對外負債太多,為防止債權人追償,而與知情的第三人通謀虛偽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且辦妥登記,其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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