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刑法第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須行為人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犯罪時間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復有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的行為,始成立。而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以後,強制執行程序未終結以前而言。執行名義範圍,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規定,包括確定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判、本票裁定、法院成立的和解、調解、可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拍賣抵押物、質物的裁定,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 如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前,債務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是否構成該罪名?實務上認為,如債務人申請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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