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三十六、債務人欠債不還,是否構成詐欺罪? 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的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因為詐欺罪構成要件中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均屬主觀事項,必須由客觀事證加以檢驗。所以,欠債不還是否構成詐欺罪,應就借用當時所使用的方法、承諾、有無償還資力、事後清償誠意及行為等加以審酌,依個案具體事實加以論斷,無法概括論定。一般檢察官、法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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