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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阿雄因倒會事,遭部分會員向地檢署提出詐欺罪告訴。請問其他會員如再提出告訴,是否合併由同一檢察官偵查?又如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其他遭倒會會員始再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將如何處理? 解析: (一)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可對犯罪地或被告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告訴,即各該法院對該案件均有管轄權。如被告觸犯的案件,被害人有數人,但是係屬於裁判上一罪( 如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 ),實質上一罪案件時,則屬同一案件,即前後案件的被告及犯罪事實均相同,不論被害的告訴人是否相同,均由同一檢察官受理偵查。縱使被害人於不同時間向同一或不同的檢察署提出告訴,則後受理的案件,仍應移送合併由前已受理的檢察官一併偵查,此為合併偵查。
(二)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以下案件,屬相牽連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如被告觸犯此相牽連案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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