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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債權有不同意,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異議未終結前,為異議的債權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因此,對債務人與第三人勾串成立假債權,如一般以簽發本票、開立借據,有以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方式取得執行名義參與分配者,可對之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及分配表異議訴訟。另可對成立假債權的債務人、第三人提起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毀損債權罪的告訴。
法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 債權人對分配表之異議 )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第四十條( 對分配表異議之處理 )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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