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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為躲避債權人追償,就其不動產與第三人通謀設定虛偽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人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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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雖然於當事人雙方,不必要先有債權存在,即可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但是債務人如果係為躲避債權人追償,始與第三人通謀設定虛偽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於刑事上將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名。於民事上債權人可依民法第八十七條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的訴訟,或一併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主張撤銷權,提起撤銷抵權設定行為及塗銷抵押權登記的預備訴訟。或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主張侵權行為,請求第三人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的訴訟,或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主張代位權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的訴訟。 法律規定:民法第八十七條(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第二百四十二條( 債權人代位權 )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四十四條( 債權人撤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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