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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持有乙陸續向其借款柒拾萬元所簽發作為擔保的本票肆紙,惟於借款日屆至後,乙均藉故不還,甲擬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定,應如何撰寫? 解析: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定有明文。因此,本票的執票人,於本票到期請求發票人付款遭拒付,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以取得執行名義,惟而強制執行發票人的財產以獲得清償。然本條僅對發票人始有適用,對背書人、保證人則不及之。 狀例:聲請裁定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本票強制執行聲請狀 訴訟金額:柒拾萬元 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住: 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住: 為聲請裁定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一、 聲請之事項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款新台幣柒拾萬元整,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 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緣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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