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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乙向甲公司購買貨物一批,金額伍拾萬元,並簽發同額三個月到期的遠期支票乙紙以為給付,惟到期經甲向銀行提示卻遭退票 ,甲公司欲提起訴訟以便查封拍賣乙財產俾使該債款獲得清償,但為防止乙脫產,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應如何辦理? 解析: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請求,亦得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定有明文。因此,為確保對債務人的訴訟日後可完全獲得清償,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避免債務人脫產,造成辛苦訴訟所取得的確定判決,僅能聲請核發債權憑證,除作為抵扣稅款外,只能當「壁紙」般欣賞則可憐矣!一般而言,如能假扣押查封到債務人銀行往來帳戶存款,則債務較易獲得清償。一般法院對假扣押聲請,均係裁定債權人提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的財產( 向本案管轄法院提起或該法院轄區內的財產 )( 向假扣押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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