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承作乙公司的自動停車設備保固合約,並簽訂新台幣一百萬元的甲存本票作為擔保,於保固合約期滿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還,乙公司則藉故不還,甲公司惟恐乙公司向擔當付款人的銀行提示,乃向法院聲請對該本票為禁止提示付款的假處分 。 解析: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圊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假處分。」法院如核准債權人的假處分聲請,其所核定的擔保金為該票據之面額,如本件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又債權人收受法院所核准的假處裁定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應於收受裁定後三十日內聲請強制執行,否則該假處分失其效力。 狀例:為聲請假處分事: 請求之事項 一、 請准債權人提供現金或等值之○○銀行股份有限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作為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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