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承前題,法院裁定核准假扣押後,甲公司發現乙對第三人丙有工程款債權,如何對乙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並禁止丙對乙為清償? 解析:法院對假扣押聲請案一般均裁定,債權人提供擔保金以為代替請求及假扣押原因的釋明,是於債權人依裁定向提存所提存擔保金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應於收受裁定後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的強制執行,以便查封債務人財產 ,或制止第三人對債務人為債務清償行為,以迫使債務人清償該債務。假扣押強制執行費依法為訴訟金額的千分之七,如於事後本案勝訴,則在假扣押執行時已繳的部分,得在本案強制執行應繳的執行費予以扣除,只須繳納不足的部分。 狀例:為聲請強制執行事 一、 請求實現之權利 (一)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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