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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持有乙簽發一個月後到期的遠期支票,因疏忽未委託往來銀行託收,致遭遺失,甲應如何聲請公示催告程序,以確保票據權益? 解析:(一)「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票據法第十八條定有明文。因此於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除應依據「票據掛失止付處理準則 」,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通知付款銀行 外,並且應於提出掛失止付通知後五日內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 即法院收狀收據 ),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 (二)所謂公示催告,即是當事人喪失對得以背書轉讓的證券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有價證券時,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准許聲請人 ,以登報等公告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時則生喪失該票據權利的程序。而於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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