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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催告供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的存證函?  
案例:甲因向乙購買貨物一批而簽發三個月到期的遠期支票一紙,因該批貨物有瑕疵,向乙反映均遭不理會,甲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禁止乙為提示之行為,乙乃對甲提起給付票款訴訟,訴訟期間雙方達成和解,但乙拒不提供返還擔保金的同意書,甲應如何撰寫向乙催告行使權利的信函?
解析: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
,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按此規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 )」換句話說,如果債權人提供擔保金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的強制執行,事後欲取回擔保金,除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經受擔保利益人( 即對造 )的同意外,如債權人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應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其行使損害權利的請求,如其未行使,則可向法院聲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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