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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有義有限公司與旺恩有限公司間清償貨款事件,經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有義有限公司即對旺恩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不動產,進行強制執行。有關民事執行處進行不動產強制執行的程序大致如何?
解析:一、聲請:強制執行聲請狀中應說明或檢附之文件( 強制執行法第五條參照 )。 : (一)提出執行名義正本文件,如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本票、拍賣抵押物裁定及裁定證明書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 ( 強制執行法第六條參照 )。 (二)檢附債務人所有的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如為建造中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債務人為起造人或原始建築人,債權人應提出工務機關核發的建照執照、使用執照,以證明起造人確為債務人。如建商為債務人,債權人應提出建商出售房屋的廣告圖,與地主訂立的合建契約書,或與承包商訂立的工程承攬契約書等,足以認定建商為建物的原始建築人,即可執行。 (三)如果該不動產有遭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則法院查封文號資料一併陳明,併為調卷拍賣聲請。一般土地、建物登記簿上即有此載明。
二、實施查封:法官指定查封期日,函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查封日,債權人應導引書記官、執達員到現場了解現況,書記官並當場制作查封筆錄。( 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七十七條參照 )。
三、鑑價:實施查封後,法官即指定鑑定公司對不動產為價鑑的通知,債權人應依通知,繳納鑑定費用並提供鑑定資料。(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參照 )。
四、詢問底價:法院依鑑定價格核定拍賣最低價格前,發函請債權人、債務人就鑑定價格表示意見。(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參照 )。
五、拍賣公告:詢問底價後,法官即指定第一次拍賣期日,並訂定拍賣的最低價格,將不動產現況,如有無第三人占有、占有原因、能否點交,於拍賣公告中予以載明。 ( 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參照 )。
六、拍賣、減價拍賣:拍賣不動產,如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告流標,法院應減價拍賣( 減價範圍最高不超過前次拍賣價額百分之二十 ),如再拍賣不成則再減價拍賣。此時債權人可按原拍賣條件應買或承受。一般拍賣不動產期日的通知書,均會載明:﹁債權人對於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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