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案例: 陳有義對吳旺恩所積欠的債務一百萬元,經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及取得確定証明書後,經查明吳旺恩於忘情有限公司有上班,乃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吳旺恩的薪資所得。有關民事執行處進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程序大致如何? 解析:一、聲請強制執行:檢具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執行名義,及所查得債務人所得、財產歸戶清單正本。 二、法院對債務人及第三人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對第三人在○○○元範圍內之債權或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三、第三人如聲明異議,法院則檢附聲明異議狀繕本,發通知於債權人,請其如認為不實,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起訴,並向本處為起訴之証明,逾期不為聲明,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已發之執行命令。 四、執行法院擇一核發收取、移轉或支付轉給或特別換價命令(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係對該金錢債權附有條件、期限、對付給付或其他事由難為發前三項命令者。) 五、執行法院如先核發收取命令,如認為適當得核發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