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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阿雄遭美麗向地檢署提出詐欺罪的告訴,事後雙方達成和解,美麗乃向檢察官陳明不願追究阿雄的刑事責任。請問告訴程序為何?可否請律師閱卷?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檢察官可否繼續偵查? 解析:(一) 除犯罪的被害人可提出告訴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亦得提出告訴。又告訴可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如警方、調查局、站、憲兵隊 )提出,告訴人亦可到地檢署按鈴申告,由該日內勤檢察官受理後成案。檢察官對告訴案,偵查結果如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如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如未為緩起訴處分,則向地方法院提出公訴之處分;如認為犯罪嫌疑不足,則為不起訴處分。如告訴人提出的告訴案件,遭侵害的法益係社會法益、個人法益( 如傷害、偽造文書、詐欺...等罪 ) 而非國家法益( 如誣告、偽證等罪 ),即非屬告發性質的告訴,告訴人如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可向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署提出再議,再議如遭駁回,告訴人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時受委任的律師,除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法 院認交付審判的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該告訴案即告確定。如認為有理由者則為交付審判的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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