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死亡的人已無權利能力,不能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自然無法繼承遺產。或是未死亡,但是喪失繼承權的人,如其有子女時,能否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由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得知,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也就是說,如父親早於祖父死亡,則於祖父死亡時,原屬父親可繼承的應繼分,則由其子女共同繼承。 舉例言之,祖父生有子四人,父親生有子女三人,父親早於祖父死亡,則原屬父親可繼承祖父四分之一遺產部分,則由其子女三人共同繼承,此即前述條文所規定【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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