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五、遺產如何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答、繼承人有數人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時,各繼承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所謂法律另有規定,如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所謂契約另有訂定,如遺囑禁止分割,但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禁止的效力以十年為限。遺產分割,雖原則上依各繼承人的應繼分,但是於協議分割時,各繼承人可自行協議繼承部分,不一定依應繼分比例為之。就遺產分割的方法,有以下三種,一為遺囑分割時,如遺囑定有分割方法時,則從遺產所定,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參照。但是遺囑如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時,被侵害的繼承人可行使扣減權。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