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國民法繼承篇所規定繼承方式有三種,其要件如下: 一、單純繼承,為我國的法定繼承,於繼承人未為任何繼承與否的表示時即屬之。此由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即明。換句話說,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所有的資產與債務,如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其資產時,繼承人必須提供其自身的財產清償該債務。 二、限定繼承,即繼承僅限定就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如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其所遺留的資產,則繼承人亦不必提供其自身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亦不得向繼承人請求其清償。如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的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此可參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如欲採用限定繼承,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規定,需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向法院呈報限定的表示,法院將定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