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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方式幾種?其要件各為何?  
答、我國民法繼承篇所規定繼承方式有三種,其要件如下:
一、單純繼承,為我國的法定繼承,於繼承人未為任何繼承與否的表示時即屬之。此由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即明。換句話說,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所有的資產與債務,如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其資產時,繼承人必須提供其自身的財產清償該債務。
二、限定繼承,即繼承僅限定就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如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其所遺留的資產,則繼承人亦不必提供其自身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亦不得向繼承人請求其清償。如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的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此可參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如欲採用限定繼承,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規定,需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向法院呈報限定的表示,法院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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