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雄遭人倒會,對倒會會首有義向地檢署提出詐欺罪告訴,出庭應訊後,發現檢察官對該案件似認為係民事債務糾紛,有為不起訴處分可能,經阿雄向律師請教後,改向地方法院提出自訴,請問自訴要件為何?對告訴案有何影響? 解析:(一) 犯罪的被害人得提出自訴,但是未滿二十歲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死亡,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可提出自訴(刑訴319條)。自訴係向被告犯罪地、所在地、住所的法院提出,自訴狀應按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 (二) 提出自訴,刑事訴訟法有如下的限制規定:即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告訴無限制)。應委任律師行之。告訴或請求乃論的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刑訴322條),如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即屬之。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
|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