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的財產於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前登記於妻名下,雙方裁判離婚後,夫起訴請求返還是否會勝訴? 答: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於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的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或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在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七十四年民法親屬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該條規定,主要係為解決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前,有關登記於妻名下財產所有權究歸屬於夫或妻所有。因為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前的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妻於婚姻關係中非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均非妻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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